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市级部门(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力资源使用效率,从机制上保证工作力量与职责任务合理匹配,切实减少部门(单位)内部人浮于事、忙闲不均等现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级部门(单位)内设机构定编定岗定责,是以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机构编制文件为依据(部门所属科级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的为准),综合分析研判内设机构工作量,将核定的编制和实有人员科学分配到内设机构,并明确每个在编人员的工作岗位和承担的具体职责。
第四条 市级部门(单位)本着摸清基本底数、明确基本职责、严格基本程序、健全基本制度的原则,突出夯基固本,做到科学研判、应分尽分、合理配置、动态调整。
第五条 内设机构定编定岗定责实行一年一备案,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备案。
第二章 操作规则
第六条 市级各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对内设机构进行分类,结合当年工作任务,对各内设机构的工作量、所需工作力量进行科学分析研判。
第七条 根据分析研判结果,部门(单位)将应分配编制、核定的中层领导职数合理分配到各内设机构。
应分配编制为核定的编制总数(含工勤控制数)减去核定的部门(单位)领导职数占用编制数后剩余的编制。
主管部门未明确股级内设机构职责的科级事业单位,不进行编制匹配,只明确实有人员的工作岗位和承担的职责。
第八条 应分配编制及中层领导职数要应分尽分,不得设置“0”编制“0”中层职数的内设机构,并根据当年的工作任务每年进行动态调整;职责任务重、工作量大的内设机构应适当加强编制匹配。
实有在编人员按照当年本部门(单位)人员安排据实填写。
第九条 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内设机构职责需全部分配至该内设机构匹配的人员。
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内设机构职责中,如有已经不再开展的,需备注说明。
内设机构承担的机构编制文件未明确(未包含)的新职责,需在具体承担人员的岗位职责中进行标注。
第十条 承担多个内设机构职责的人员,应在主要承担职责的内设机构进行定岗定责,个人承担的其他内设机构职责应进行注明。
第十一条 退出领导岗位干部占用的编制,需匹配到内设机构进行定岗定责。
市级部门(单位)被统筹到专项工作组的退出领导岗位干部,占用市级部门(单位)编制的市人大、市政协专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市委巡察组组长或副组长,挂职、驻村干部,在省级部门(单位)顶岗锻炼超过一年的人员所使用的编制不纳入市级部门(单位)内设机构编制分配。
第十二条 占用储备编制的硕博引进人员,在具体工作部门(单位)进行定岗定责。
第十三条 内设机构定编定岗定责备案方案需公示5个工作日,报送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各一份。被归口管理的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备案方案需归口管理部门盖章后报送;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备案方案由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统一报送。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内设机构定编定岗定责情况是组织人社部门调配市级部门(单位)工作力量的参考,作为公开招录(聘)、遴选、人才引进等的重要依据。
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定岗定责及工作完成质效作为评定其平时考核结果等次的重要参考。在承担重要职责任务的内设机构,长期从事重点岗位的人员,应在各类评先选优中予以适当倾斜。
内设机构定编定岗定责情况是日常机构编制效益评估的依据之一,是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审批市级部门(单位)日常机构编制申请事项的参考依据;历年定编定岗定责情况作为机构改革、行业体制改革以及全局性、统筹性的机构编制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
市级部门(单位)每年开展内设机构定编定岗定责工作情况纳入年终目标绩效考核。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达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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